兴业银锡: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兴业银锡: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
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指派律师现场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企业来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
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不是满足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和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做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
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月6日召开2025
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
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十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吉兴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6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
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66,439,058股,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企业来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5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834,015股,占公司有表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3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36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线上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与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经理和其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我们没办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同意587,376,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5080%;反对8,687,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4570%;弃权20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05,2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234%;反对8,687,86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851%;弃
权20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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